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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振洋。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
(2013)杨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振洋。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仲阳明。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减刑一年四个月十八天,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7月2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留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5月20日,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经预谋,先后至本市杨浦区政悦路588弄21号、开鲁六村15号,窃得吴惠芬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嘉吉牌JL50QT-3C型轻便摩托车1辆、廖华价值人民币1,340元的依莱达牌TDR272Z型电动自行车1辆。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胡振洋、苏军经预谋,至本市杨浦区宝头路380号,窃得曹彩萍价值人民币1,590元的依莱达牌TDR280Z型电动自行车1辆。

2013年5月11日、5月15日,被告人胡振洋先后至本市宝山区国权北路351弄10号、杨浦区市光路86弄16号,窃得沈彩芽价值人民币680元的鼎帮牌TDR1802Z型电动自行车1辆、蔡慧珠价值人民币560元的绿亮牌TDR123Z型电动自行车1辆。

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苏军、仲明阳经预谋,先后至本市杨浦区开鲁三村64号、开鲁一村42号,窃得梁国荣价值人民币1,320元的绿源牌TDR0847Z型电动自行车1辆、徐冬宝价值人民币1,020元的新大洲牌TDR155Z型电动自行车1辆。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仲明阳、王宗、董留杰经预谋,至本市杨浦区殷行二村20号,窃得夏蔚军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绿亮牌TDR183Z型电动自行车1辆。

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胡振洋处扣押“T”形工具1把。同年6月6日,被告人董留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仲明阳到案后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惠芬、廖华、曹彩萍、沈彩芽、蔡慧珠、梁国荣、徐冬宝、夏蔚军的陈述,被窃车辆的购车发票、行车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振洋、仲明阳是累犯,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多次盗窃,被告人王宗、董留杰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上述五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振洋、仲明阳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振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仲明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董留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T”形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胡振洋、苏军、仲明阳、王宗、董留杰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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