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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9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河南省XX市XX镇XXX村1组。2012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9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河南省XX市XX镇XXX村1组。2012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龙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出庭,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其辩护人罗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和9月,被告人苏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收入情况,谎称自己是浙江XX大厦的房务部主管,年薪5、6万元,分别向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两张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刷卡消费、套现及取现等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2年8月,两家银行经多次有效催收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2年8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苏某某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5269.1元。2012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苏某某传唤到案。

审理中,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恶意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526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吴某某、俞某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消费记录及还款明细、银行账单记录、催收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专用票据以及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虽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其家属又代为退清了恶意透支款本金,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45269.1元,分别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威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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