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16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某街道某村某号。2005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6个月;2006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
(2013)松刑初字第11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某街道某村某号。2005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6个月;2006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经电话联系,至本区岳阳街道谷阳南路中山小学门口向南5米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贩卖给沈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重0.3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及劣迹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