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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凯。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
(2013)杨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凯。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凯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胡凯在本市杨浦区军工路1300号居住期间,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26230022073975的信用卡,同年1月至2月,被告人胡凯透支消费人民币2万元。经中国民生银行多次催收,胡仍未归还。

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胡凯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立案侦查,同年7月19日,胡凯归还中国民生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41,100元,7月22日,被告人胡凯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民生银行的报案材料、办卡材料、交易明细表、催收材料、业务受理单、账户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胡凯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胡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胡凯投案自首,还清欠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胡凯予以惩处。被告人胡凯投案自首,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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