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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蔡全才,上海国
(2013)杨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蔡全才,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同年6月6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旺李,被告人张新生及其指定辩护人蔡全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新生骑自行车至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嫩江路口时,遇被害人陈旺李过马路,张骑的自行车撞到李的腿部,二人即发生口角、争执。期间,张用一把美工刀将陈右手割伤。现经鉴定,陈旺李因刀伤致右前臂皮肤软组织裂创伴尺侧屈腕肌、尺神经、尺动脉断裂,行清创缝合、神经肌腱血管探查修复术等治疗,现伤者右手环指呈半屈曲状畸形,不能伸直,右手示、中、环、小指内收受限,右手尺侧半二指范围皮肤麻木,肌电图检查示右侧腕上刀伤处尺神经严重损伤之电生理表现,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新生为被害人陈旺李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万元。2013年2月1日,被告人张新生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该院确认被告人张新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新生是自首,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害人陈旺李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生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对被告人张新生表示谅解并同意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新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张新生是自首,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请求对张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新生骑自行车沿本市杨浦区包头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北向南行驶至嫩江路口时,遇陈旺李横穿马路,刹车不及撞到陈的腿部,两人言语不和遂起争执,其间,张持美工刀将陈右手割伤,该把美工刀后被警方查扣。

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陈旺李因刀伤致右前臂皮肤软组织裂创伴尺侧屈腕肌、尺神经、尺动脉断裂,行清创缝合、神经肌腱血管探查修复术等治疗,现伤者右手环指呈半屈曲状畸形,不能伸直,右手示、中、环、小指内收受限,右手尺侧半二指范围皮肤麻木,肌电图检查示右侧腕上刀伤处尺神经严重损伤之电生理表现,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被告人张新生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于同年11月12日先行赔付被害人陈旺李1万元,于2013年2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兴国、陈时来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及犯罪工具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病历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沪公刑技法伤字[2013]第86号《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被告人张新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新生自愿向被害人陈旺李赔礼道歉,再行赔偿陈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陈旺李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张新生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新生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新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及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激化所致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新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新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代理审判员 周广明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超 书记员 徐瑛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