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杨刑(知)初字第4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知)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
(2013)杨刑(知)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李某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居住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自2013年年初,在其租赁的本市闵行区某路461号某商厦二楼F2717号店铺内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LV、CELINE等品牌的皮包、钱夹等商品,从中牟利。2013年3月24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店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在该店铺内查获假冒LV、CELINE等品牌的皮包、钱夹等商品共计a件。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鉴定,查获的其中s件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d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起,被告人李某在其租赁的本市闵行区某路461号某商厦二楼F2717号店铺内,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LV、CELINE等品牌的皮包、钱夹等商品,从中牟利。2013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告人李某,并查获LV、CELINE等品牌的皮包、钱夹等商品共计a件。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鉴定,查获的其中s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d元。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f元。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涉案侵权商品照片,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假冒LV品牌N55213型包等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江湾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现有证据证明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帐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假冒商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呈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