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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
(2013)奉刑初字第9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区奉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目华路东侧约三百米处时,碰撞并碾压前方同向在路边行走的施某某,致被害人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报警并等候在事故现场,后向民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登记表、案发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和车辆信息,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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