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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0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a,女,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
(2013)闵刑初字第13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a,女,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起,被告人程a受他人雇佣在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游戏机房工作,管理3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联机),从事“上、下分”、收款等工作。

2013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程a,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5,100元。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定,上述被查获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到案后,被告人程a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a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协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a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受雇于他人并从事与赌博直接相关的收款、“上分”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程a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及用于赌博的游戏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