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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3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女;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指定)黄a,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52号起诉
(2013)闵刑初字第1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女;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指定)黄a,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a及其辩护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a为向被害人高a借钱还赌债,虚构能帮高a借钱给他人并能收取利息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先后两次从高a处借走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且其中一张10万元借条上借款人戴a的签名系被告人赵a伪造。后被告人赵a在归还3万元本金及7万元利息后,余款至今尚未归还。
  2010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赵a以自己儿子开车撞人急需用钱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朱a、张a、葛a等人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2万元,用于赌博或还赌债。
  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赵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a、朱a、张a、葛a的陈述,证人戴a的证言,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借条,申明,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赵a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以被告人赵a到案后又交代了其他同种诈骗罪行,可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a退赔被害人高a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赵a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朱娜、张梦丽、葛瑞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孙茂兴
人民陪审员 丁海华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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