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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a,男;2012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治安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
(2013)闵刑初字第1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a,男;2012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治安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姚a先后两次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其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彭a吸食“冰毒”。
  同年5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姚a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彭a等人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尚未吸食的剩余毒品亦被当场查扣。经鉴定,被查扣的毒品净重0.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上述毒品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彭a、陈a、周a、朱a、刘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姚a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a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姚a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孙茂兴
人民陪审员 丁海华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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