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a,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郁a,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a及其辩护人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邢a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其经营的超市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图案的光碟出售给路人吴a,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又查获光碟l14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16张光碟中有112张属淫秽音像制品。 到案后,被告人邢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a、许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a的证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邢a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a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邢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音像制品、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