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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4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女;2003年11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
(2013)闵刑初字第1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女;2003年11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011年4月,被告人刘a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先后两次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5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a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本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准备为患者张a输液时被当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刘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宋a、范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潘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被告人刘a的供述、辩解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在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刘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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