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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B,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
(2013)闸刑初字第8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B,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A、周B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A、周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李A和李B系正在办理离婚诉讼的夫妻。李B以在李A朋友所经营的公司工作多时而未领取到工资为由,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3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周A、周B(系李A的舅舅)及李A等人至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近,拦截驾车来参加劳动仲裁的李B及被害人郑**(系李B的姨夫)。随后,李A将李B拖下车后进行殴打,周A、周B则将郑**拖下车并对郑拳打脚踢,致郑右侧7-10肋骨折伴右侧少量气胸,经鉴定构成轻伤。周A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周B在离开案发现场后,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周A、周B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周A、周B与被害人郑**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人民币48万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A、周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李B、李A、程**、林**、侯**的证言,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周A、周B的供述,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郑**出具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周A、周B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A、周B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所致,被告人周A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周B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周A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B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周A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周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周B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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