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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曹峻,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3)青刑初字第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曹峻,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豫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豫XXXXX挂重型半挂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某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公路出某路西约1千米路口处,向南掉头过程中由南向北倒车时,适遇被害人裘某某驾驶牌号为浙XX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某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浙XXXXXX厢式货车车损人民币47,516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裘某某的家属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凤华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简项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裁定书,收条,案发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代理审判员 李杰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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