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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辩护人朱正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辩护人杨斌,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蒲某某。 被告人孙
(2013)青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辩护人朱正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辩护人杨斌,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蒲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及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朱正东、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金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村某路XXX号棋牌室内开设“斗牛”、“二八杠”赌场,并收取“窑花”。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明知被告人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多次为其提供帮助活动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其经营的棋牌室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负责为赌场洗牌等,被告人蒲某某负责为赌场参赌人员“配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等活动。2013年4月10日下午,上述人员再次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王某、方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金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名辩护人分别提出其当事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当事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八、被告人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蒲某某、孙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杰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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