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市刑初字第32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4月17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xx,男,回族,1xxx年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东街xx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8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2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邱xx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xx、被告人孙xx、邱xx及孙xx的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x、邱xx于2012年9月15日至同年12月18日期间,采取由孙xx使用断线钳等工具撬锁、邱xx开车望风接应的方式,在本市xx区xx路"xx参行"、xx街xx号"xx店"等地盗窃作案5次,盗窃失主孟xx(男,52岁)、韩xx(男,51岁)等人的海参、香烟等财物一宗,盗窃数额共计216424元。

公安人员根据"xx参行"的报案,经技术手段侦查后,确定被告人孙xx、邱xx有作案嫌疑,于2012年12月28日分别在本市xx区xx南头一五金店内、本市xx区xx大街xx家具城停车场内将被告人孙xx、邱xx抓获,查获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及部分被盗海参。被告人邱xx归案后对盗窃"xx参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上述另外4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xx归案之初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后亦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孙xx赔偿了部分失主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查获的海参(价值16841元)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段xx、段xx、孟xx、陈xx、韩xx的陈述、证人王xx、雷xx、邱xx、刘xx、刘xx、刘xx、张xx的证言、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的物证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一宗、辨认赃物及犯罪地点照片、辨认被告人笔录、被盗商铺销售清单、被盗物品清单、被盗物品发票、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山东省济南xx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xx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xx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xx在案发后能够赔偿部分失主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邱xx因涉嫌盗窃犯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孙xx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邱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邱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二、随案移交的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一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附:被告人孙xx、邱xx盗窃情况一览表)









审 判 长 陈 然

人民陪审员 段建党

人民陪审员 张 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笑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