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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
(2013)闸刑初字第8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系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公司”)员工,负责在施工现场指挥车辆倒车。2013年4月30日中午12时12分许,被告人姚*在本市蒙古路*号工地通道内,无证驾驶*环公司一辆牌号为沪B·K*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该车驾驶员王*则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姚的行为王未予阻止。由于姚*不具备驾驶技能,其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失控撞击通道北侧的临时房,导致在临时房中的被害人王*摔跌至房外,遭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临时房内的另外两名被害人史*、宋*受伤,沪B·K*重型自卸货车及临时房受损。事发后姚*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宋*的陈述,证人王*、张*的证言笔录,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110接警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付款凭证、营业执照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等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环公司等单位在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人姚*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十四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龚 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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