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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7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
(2013)闵刑初字第7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a及其辩护人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于a为索要玩“老虎机”所输之钱,经预谋后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浦驰路530号无名网吧内与被害人刘a、陈a等人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将二名被害人砍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a头皮创、鼻部贯通伤、腰部软组织创,被害人陈a左手和双前臂多外刀砍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均构成轻伤。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于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陈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曹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于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孙茂兴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人民陪审员 年日月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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