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刑初字第8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卢**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1日13时许,李**、张**(均已判决)等纠集多人携带铁棍至本市闸北区天潼路**号**大厦,为争夺多层楼面的实际控制权及管理出租权与被告人李**、卢**及李**、曹**、胡**、李**(均已判决)等人发生打斗,双方在**大厦13楼持刀、铁棍等斗殴,致多人受伤,其中曹**枕顶部多处外伤性挫裂创,现枕顶部留有三处头皮瘢痕,累计长度在8.0cm以上,经鉴定构成轻伤;张**右大腿、左手外伤性挫裂创,现右大腿、左手各留一处皮肤瘢痕,累计长3.Ocm,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孪**枕顶部外伤性挫裂创,现枕顶部留有一长0.8cm头皮瘢痕,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卢**自动投案,但否认参与斗殴。在提起公诉前,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李**、卢**供述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以上指控的事实,有同案犯李**、曹**、胡**、李**、管**、罗**、罗**的证言笔录,证人李**、张**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伤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卢**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据此确认指控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卢**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被告人李**、卢**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卢**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 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