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92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
(2013)奉刑初字第9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5月,被告人苏某某与陈某某、苏某某(已判决)分别合伙,先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发布虚假代办信用卡信息吸引被害人,再以办理信用卡需支付工本费、代办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8 10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2月10日至2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2 300元。

2、2012年2月20日至3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 500元。

3、2012年2月左右,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等名义骗得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1 950元。

4、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某、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风险保证金、退卡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 650元。

5、2012年4月18日至5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龚某人民币5 700元。

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某、胡某某、樊某某、唐某某、龚某的陈述,同案犯陈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网络聊天记录和银行账户明细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五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龚某。

被告人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