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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9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操*,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
(2013)闸刑初字第9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操*,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9日至同年6月30日,被告人操*在赶集网、百姓网、58同城网等网站上用假冒名字注册发帖,声称有低价3G包年上网卡要转让,并通过电话方式与被害人约好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然后在地铁车站及车站附近将内含仅人民币50元费用的电信易通长话卡冒充3G包年上网卡连同上网设备,以人民币500元至7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被告人操*以上述方法共实施诈骗14起,骗得被害人杜*、王**、李*、刘*、张*、夏**、金*、刘**、杨**、李**、王*、姬**、沈**、苗**等14人共计人民币9,020元。
  2012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操*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操*退赔了被害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操*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杜*、王**、李*、刘*、张*、夏**、金*、刘**、杨**、李**、王*、姬**、沈**、苗**的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操*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操*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操*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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