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93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2013)虹刑初字第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2年10月17日21时30分许,在本市虹口区辉河路××弄×号5楼,因琐事与被害人张×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朱××挥拳击打张×脸部,后用烟缸砸向被害人张×及其母亲王××,致使被害人张×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王××因外伤至右额部挫裂创等,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之规定,构成轻伤;被鉴定人王××因外伤至右额部挫裂创等,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2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朱××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朱××与被害人张×一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4,500元。民事赔偿部分以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王××的陈述笔录,证人诸××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拍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桑家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