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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63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贾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
(2013)黄浦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贾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10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贾某在本市某室自己家中,将净重为0.79克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仲某,交易结束后被执勤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仲某、史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及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贾某的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
人民陪审员 王达同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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