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78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78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赵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2013)黄浦刑初字第78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赵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2年9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某公交车站上,趁被害人颜某上车不备之机,从颜某右侧裤袋内扒窃得山寨苹果iphone手机1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0元),后在逃离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朱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赵某的病史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