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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5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谢某某、张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2013)普刑初字第5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谢某某、张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顾某某在本市某某路28弄11号附近与邻居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时,被告人张某某推被害人徐某某一下,致使徐某某仰面摔倒在花坛,造成腰椎体骨折。经司法鉴定,徐某某之第2腰椎体骨折,已构成轻伤。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边某某、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能主动向法院交纳人民币5万元,拟作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主动交纳部分赔偿款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燕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人民陪审员 陈接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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