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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某弄某号。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2013)松刑初字第11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某弄某号。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2009年1月因吸毒及殴打他人行为被处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敏、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9日起,被告人唐某在本区九亭镇沪亭南路某弄某号某室内管理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有3台游戏机,其中2台为八联机、1台为六联机),负责收银、为游戏机上分及维修机器, 2013年4月24日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本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3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何某、阳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七千四百八十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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