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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同建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
(2013)松刑初字第11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同建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1日21时至14日15时期间,被告人周某与陈某(已判刑)指使王某(已判刑)将被害人赵某看管于本区叶榭镇某娱乐城及叶新公路某号“某宾馆”内,威逼赵某归还赌博时向周某、陈某所借的钱款,期间赵某遭到陈某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因外伤致L3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王某、胡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亲属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行为尚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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