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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杨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出庭支持
(2013)黄浦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杨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3月向某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于2012年4月、5月持该卡透支消费、套现。经发卡行多次催讨,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99255元未归还。2013年5月10日,公安人员至本市某室将杨某抓获。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材料、信用卡业务回单,证人曲正海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杨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胡晓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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