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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78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785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许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785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许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乘坐其妻驾驶的助动车,车上共乘四人,沿本市某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违章载人被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蒋某拦下。交警蒋某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许某上前阻碍执法,抓住交警蒋某的右手几个手指用力反拗,又抓住其右手食指用力反拗等。后被告人许某欲逃离时被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扭获。经鉴定:交警蒋某因被人打伤致右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尺侧及腹侧副韧带部分撕裂,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家属已赔偿交警蒋某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法院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吴某、宋某、陈某、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职务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赔偿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雄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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