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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合铁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洛川县菩堤乡李家村行政村020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合铁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洛川县菩堤乡李家村行政村020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侯审。取保侯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1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煜,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吸食为目的,携带毒品进入阜阳火车站,被执勤民警从其裆部查获藏匿于芙蓉王牌香烟盒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褐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四块。经鉴定,四块褐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15.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现已被依法扣押。经对王某某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工作情况、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毒物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火车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麻世杰、陈贵的证言,阜阳市公安局阜公刑技毒化字[2011]79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巨 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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