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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46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46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
(2013)杭萧刑初字第146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8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萧山电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 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车辆放行单;证人随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崔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权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利 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