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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9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佳豪,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
(2013)虹刑初字第9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佳豪,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在本市曲阳路××号901室其就职的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趁其同事李×外出吃饭之机,从李×放于桌上背包中的钱包内分别窃得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并根据李×写在办公桌上的银行卡密码,至曲阳路908号中信银行ATM取款机上共取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0元后又将银行卡放回原位。其中,从招商银行卡内,于2013年4月24日窃得800元,于4月25日窃得200元;从建设银行卡内,于4月26日窃得2,000元,于4月27日窃得4,000元。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沈××在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李×。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诸××的证言,招商银行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列表》,建设银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存款凭条》,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