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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9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a,男,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监检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闵刑初字第1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a,男,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监检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跃安、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匡a在上海市北翟路1551号北新泾监狱二监区车间内,被安排对电脑连接线进行返修劳动时,因对使用新、旧扎丝与被害人高a发生争执,被告人匡a持生产用的胶木绕线板将高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高a遭外力作用致头部钝器创,构成轻伤。
  到案后,被告人匡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a的陈述,证人王a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2)崇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北新泾监狱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匡a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匡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匡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已执行部分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袁迎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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