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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55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男,汉族,1xxx年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200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55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男,汉族,1xxx年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200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2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xx、张xx、被告人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xx于2013年6月5日13时许,在本市xx区xx路xx号xx店西侧停车场,趁无人之机,盗窃失主谷xx(女,24岁)的双健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盗窃价值2100元。

当日,公安人员接失主报警后,经现场调查确定被告人潘xx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6月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xx区xx路xx号将被告人潘xx抓获。被告人潘xx归案后,对其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谷xx、宋xx、孟xx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书证辨认笔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监控录像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xx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xx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失主。综合被告人潘xx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