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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甲在本区慈城镇国庆村枫湾家园18幢1单元301室先后5次容留庄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张甲向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慈城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人庄某某、周某某、张乙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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