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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京津冀司法论坛:聚合优势 紧密协作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6
摘要:第一届京津冀司法论坛:聚合优势 紧密协作
  新雪初霁,阳光灿烂。

  11月25日上午,坐落在北京怀柔雁栖湖畔的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中传来阵阵掌声,首届京津冀司法论坛迎来京津冀三地的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官代表。

  从今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京津冀三地法院参加,举办“京津冀司法论坛”,为三地法官和专家学者提供沟通交流平台,重点研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政策、司法改革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周强院长,向参加论坛的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表示欢迎,并阐述了京津冀司法协同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对京津冀三地人民法院司法协同工作提出要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越飞等分别介绍了三地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有效推进京津冀司法协同所做的各项工作和经验。各位参会法官围绕论坛主题、结合各自的工作做了发言,各位专家学者也结合各自的研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三地互涉”案件如何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一起发生在河北的交通事故,如因当事人户籍分属北京、天津、河北三地而产生赔偿标准不一致,必然会导致同案中赔偿结果的差距,如何避免这种“同案不同判”?

  自《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以来,最高法院、京津冀三地法院通过召开会议、开展调研、出台文件等各种形式力求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如何为公众提供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一致的司法服务,则成为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

  如何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促进区域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人民法院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保障,关键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统一京津冀法院的司法价值取向和裁判标准,尤其是应当加强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指导制度方面,三地高院可选编一批典型案例,以指导性案例来推进裁判标准的统一。

  针对三地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尤其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案件类型、疑难问题等,北京一中院院长吉罗洪提出一种“金字塔模式”,即在基础层面以大数据分析平台为基础发现和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顶层以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为统领研究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上层以院长审理重大案件为基点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示范辐射功能,在中间层以京津冀法官统一培训机制为依托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全覆盖,实现“上下呼应、以点带面、不留死角”。

  天津高院副院长钱海玲表示,京津冀三地地缘相近,人口密度较大。不同地区的主体经济交往更加频繁,跨地区的纠纷会越来越多,经济协同发展导致人们对审判机制统一的呼声日益增强。因此,在京津冀区域内探索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首先需要加强各经济区域内在立法与监督方面的协作配合。其次,应着眼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沟通、联动与合作。

  “跨区管辖”来了,司法协作能力如何提高?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京津冀各地区之间人才、资金、科技等市场元素的跨区域流动不断增多,同时也带来了跨区划案件长期存在并逐步攀升的现实。针对裁判依据不统一、赔偿标准不统一、管辖体制设置不完善等问题,在今年5月召开的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确定了三地法院系统将研究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跨京津冀重大民商事案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探索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扩展到天津、河北。

  王越飞表示,京津冀跨区管辖需要从区域内司法一体化的角度,按照普通案件普通管辖、专门案件专门管辖、特殊案件集中管辖、灵活机动指定管辖并存的设计思路。例如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方面,三地高院签署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未来还应根据司法实践从区域内司法一体化的视角进行探索,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实现我国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创新与发展。

  跨行政区划法院与行政区划法院是什么关系?哪些案件属于特殊案件?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表示,跨行政区划法院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的框架下,是专业审理特殊案件的专门法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跨行政区划法院与行政区划法院是相互协作的关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而不是取代、替代的关系。唯有“协调”才是推动“跨区管辖”的动力。未来在实现京津冀跨区管辖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审判碎片化,应当加强推动跨区法院与专门法院的协调,如海事法院、知产法院等;应推动跨区法院在管辖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对接,打造完备的全国性跨区法院体制。应充分发挥北京四中院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北京四中院作为目前京津冀地区唯一跨区法院,本身是改造北京铁路中院基础上建立的,与地方没有利益牵连,抗地方干扰和行政干预能力强,且北京铁路两级法院分布在京津冀三地,具有建设京津冀区域纠纷解决中心的天然优势

  打破区域壁垒,“智慧法院”有何妙用?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法治”的时代已悄然来临,立案网络化、裁判文书公开化、审判流程可视化等司法举措已落地有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京津冀审判大数据,为京津冀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包剑平表示,在建立京津冀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机制过程中,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形成大服务、大平台、大辐射的诉讼服务体系十分重要。推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建立统一平台,三地法院要共同制订规范性文件,统一三地立案标准流程。要构建一体化送达工作机制,探索实现电子送达、委托送达平台与中国邮政的速递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对接和业务协同。要建立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考虑设立京津冀纠纷解决中心,对涉及的群体性、重大敏感纠纷,先由纠纷解决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些都是“智慧法院”的题中之意。

  “现在三地协调统一法律适用还是以会议为主,无论是在时效还是信息量上都无法满足现有需求。”河北高院民一庭庭长赵倩表示,依托信息化建设可以解决京津冀统一适用的问题。例如在系统中自动关联与当事人有关的案件,向主审法官推送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为判案提供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文书,智能分析裁量标准;通过系统进行远程视频,召开三地法官联席会议;通过系统甄选典型案例等。解决三地法院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会通过司法实践变为现实,实现三地司法运作的良性循环。

  “徒法不足以自行”,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利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大数据本身应用于司法领域完全可以服务于司法实践,比如对于合同的有效性特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完全可以通过上万份判决的智能化分析来判断最终的决定性结论。清华法学院最近正酝酿成立法学大数据研究院,期待与各级法院加强合作。

  笃行实践,方能因时而变。“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总结发言中表示,人民法院将尽最大的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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