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业主小燕(化名)擅自关闭位于其房屋内的整单元燃气总阀,物业公司只能撬锁入户并恢复燃气供应。后物业公司将房门换锁,但小燕多次拒收新锁钥匙。现小燕以物业公司擅自撬锁、拒不归还钥匙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小燕的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原告小燕起诉称:龙湖物业公司系其所购房屋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4年10月,龙湖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所有的房屋门锁撬开并用锁封锁,并且拒不将钥匙交给自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了解,小燕所购为一层商业用房,其楼上为住宅,楼上住宅天燃气管道主阀门位于小燕房屋内。小燕因物业服务问题与龙湖物业公司存在诸多纠纷。2014年10月27日,小燕所购单元楼上住宅燃气中断。因需到小燕房屋内检查但无法联系到小燕,龙湖物业公司人员、业主代表、燃气公司人员共同在场,将其房门打开。燃气公司人员进入后发现该房屋中的燃气主阀门被人为关闭,后燃气公司人员恢复了燃气供应。根据现场的录音:燃气公司人员明确表示,此次燃气中断是人为造成的,并非跳闸。龙湖物业公司将小燕房门换锁后锁好,自行保管钥匙。龙湖物业公司事后与小燕联系,要求归还钥匙,但邮单回执显示:拒收及电联多次投递已出差。直至2015年3月,小燕方才到龙湖物业公司取走钥匙。 法官经勘查发现,燃气阀门把手较大,需较大力气才能扳动。龙湖物业公司提供了有小燕签字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其中规定,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业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如无法通知到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并做好善后工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燕一方因与物业公司存在纠纷,置其他业主利益于不顾,切断燃气阀门,造成楼上停气,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根据规约约定打开房门并恢复燃气,并无不当。事后为保证小燕房屋内财产安全加锁,亦是正当行为。小燕对他人将房门锁住置之不理达数月之久,其行为纯属故意,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判决驳回小燕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燕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故意关闭燃气阀门系推断,没有证据佐证。龙湖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撬开房门入户。即便燃气阀门关闭,也不属于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龙湖物业公司进入小燕所述房屋内,是否侵犯小燕相关权益,造成小燕相关损害。因燃气中断涉及到该单元众多业主公共利益,根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龙湖物业公司有权在业主等人的见证下进入小燕家中处理燃气,小燕认为龙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进入私人物业的理由,于本案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经勘验,涉案燃气阀门把手较大,需较大力气才能搬动,燃气公司亦确认涉案燃气主阀门被人为关闭,而小燕在明知燃气阀门被关闭的情况下,未积极进行处理,故原审法院认定系小燕一方故意关闭燃气主阀门,并无不当。此外,经查小燕之母参加了事后协调会,有能力有义务将换锁之后的钥匙及时取回。但小燕一方仍怠于取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小燕自行承担,对小燕要求龙湖物业公司承担房租损失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