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因生活美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某美容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2000元。 2014年4月,小刘女士在歙县某美容店支付6000元购买一组祛斑美容产品,在该店做面、颈部美容护理。同年5月,该美容店工作人员为小刘涂抹祛斑产品后,用热毛巾盖敷,不慎致小刘面、颈部烫伤起泡。该店自行为小刘做保养,不仅未改善小刘不良症状,反而致小刘面、颈部出现严重色素沉着。2014年9月27日,该店带小刘赴黄山市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建议小刘转上级专科医院治疗。小刘多次请求专科治疗,均遭该店拒绝。2015年2月底,小刘自行前往杭州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小刘额部遗留瘢痕、面颈部色素沉着逐渐消退。2015年3月,小刘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16年3月,小刘诉至法院,请求美容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美容店作为具有资质的美容服务主体,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务活动的安全,致使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皮肤被烫伤,应认定该店在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其护理行为与小刘的身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参与小刘皮肤损害结果的因素有二:一是化妆品和护理行为的外部因素干预;二是小刘自身内部因素调节。美容店未提交小刘所使用化妆品的生产、为生许可证,也未举证证明所提供的化妆品对皮肤无过敏刺激,同时护理行为有过错。内外因素相较,该院认为美容过错行为对小刘的损害后果原因力较大。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美容店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