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市民甘某卡不离身却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七成责任。 据介绍,去年5月21日,甘某通过某银行的ATM机往自己的银行卡里存款1.79万元,卡上余额1.89万余元。当晚,甘某收到银行发来的3条短信,提示他的账户存款被提取18900多元。银行卡在身上,卡里的钱却没了,甘某马上拨打某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并拨打110报警。经民警调查,甘某的银行账户存款是被人通过宾阳县某银行的ATM机取走的,案件至今尚未侦破。 今年1月,甘某将某银行南宁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并支付利息损失。某银行南宁支行认为他们并无过错,不该为甘某的损失买单。 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取款视频证实,在异地取款人并非甘某本人,法院确认该案的交易是伪卡交易。某银行南宁支行在涉案交易中未能识别伪卡,导致甘某损失的产生,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甘某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责任七三开,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赔偿甘某1.3万多元。 法院提醒,如遭遇银行卡盗刷,当事人应做到三个“尽快”:尽快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临时挂失;尽快到ATM机、银行或商场等进行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未分离;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