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恩照、邵景印、河南省濮阳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酸污染环境一案,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6月,河南省濮阳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人员罗杰、候大良在处理该公司生产产生的废酸过程中,明知该废酸属于危险废物且杨恩照个人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50余吨废酸交由杨恩照进行处理,并商定每吨废酸由河南省濮阳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付处理费300元;杨恩照、邵景印带领装载废酸的罐车和罗杰、侯大良至聊城市莘县朝城镇邵庄村东路北瑞达化工有限公司,将该罐车内废酸全部排放至该公司院内东北角的水泥池内。8月底,邵景印将盛废酸的水泥池里加水稀释后向厂外北侧的河道里排放,由于水泥池的西侧墙体发生泄漏,废酸流入西侧未作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内,造成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该液体pH值为0.60,呈强酸性,系HW34类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腐蚀性,水泥池和现有土坑废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82.4万元。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恩照、邵景印和河南省濮阳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理废酸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在聊城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且邵庄村委会明确表示不起诉的情况下,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