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担任搜狐新媒体网站主编期间,因旷工、早退等原因被公司辞退。陈先生认为搜狐新媒体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劳动仲裁结果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搜狐新媒体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搜狐新媒体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2013年1月入职搜狐新媒体公司,担任网站某频道主编,月薪税前25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月。2015年4月15日,搜狐新媒体公司以陈先生旷工及早退为由,提出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于当日向陈先生出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纪律处分报告表》,陈先生未予签字。此后,陈先生以要求搜狐新媒体公司支付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裁决搜狐新媒体公司支付陈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945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申请请求。搜狐新媒体公司不服劳动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搜狐新媒体公司主张,根据打卡记录,陈先生在2015年2月期间存在2天旷工、9次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此,陈先生则主张,自己作为网站主编,工作时间是弹性状态,比较灵活机动,门禁卡只是用来进出所用,其出勤状况是依据打卡记录参照其个人对考勤的解释进行评定,不能单独根据打卡记录进行评定。陈先生认为,公司只是想辞退自己,因此对其就打卡记录和考勤的解释故意不予通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狐新媒体公司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依据,故判决搜狐新媒体公司向陈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945元。搜狐新媒体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搜狐新媒体公司主张陈先生有2日旷工、9次早退的行为,但从打卡记录及打卡考勤记录的内容来看,两个记录中显示陈先生的上下班打卡时间均不规范,却普遍记载为正常工作,仅在2015年2月备注为9次早退、2次缺勤。因此,可以认定陈先生主张的其工作时间较为弹性这一事实。在搜狐新媒体公司无法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陈先生主张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陈先生2015年2月存在2日旷工、9次早退的行为。此外,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如果陈先生存在旷工、早退等情形,按照规定公司应给予其相应的警告处分,但实际上公司并未作出任何处罚,这不符合该公司关于解除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正常程序。故从制度依据来看,搜狐新媒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搜狐新媒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