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电线杆上出现一张丈夫被指是小偷的公告,便怀疑系邻居所为,对邻居进行侮辱谩骂,导致邻居身心受到摧残。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卢兰赔偿原告王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407.40元。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卢兰与王英是邻居。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早晨,卢兰发现自家房屋后边一电线杆上贴着丈夫偷了别人电动车内容的告示,因其与邻居王英往日有过节,便怀疑系王英所为。为发泄气愤,卢兰每天在王英家门口指桑骂槐,言语不堪入耳。为此,王英多次找卢兰理论,卢兰坚信王英诬赖丈夫是小偷,不仅没有停止侮辱谩骂行为,反而变本加厉,隔三差五到王英家门口,直呼其名进行漫骂。卢兰的无端挑衅,搅乱了王英家平静的生活,至其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2015年9月29日上午7时许,卢兰发现王英在村东地干农活时,再次寻衅滋事,两人开始互相谩骂并厮打,后被他人劝开。同日晚上,卢兰又到王英家门口找茬,两人再次互相谩骂。王英心想自己未做诬赖对方之事却遭到邻居无端猜忌而受到奇耻大辱,倍感委屈,一气之下喝下农药自杀,后被他人报警求救,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农药中毒等病症。案发后,当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对卢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卢兰的行为给王英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名誉侵害,王英要求卢兰予以赔偿经济损失遭拒后,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卢兰为自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界首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卢兰无端猜忌他人,为泄私愤,多次在原告家大门口和其他场合辱骂原告,导致原告服毒欲自杀,其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