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从张某处购买楼房一套,购买后房价上涨,张某要求给其涨价,否则不卖了,故李先生将张某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6年1月18日购买张某的位于马坡地区房屋一套,价款305万,到2016年3月份原告已付房款250万,远超合同付款比例。自3月起,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尽快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并表示一旦网签成功,原告可以一次性支付尾款。期间中介公司也数次登门拜访被告,督促办理网签及过户。被告以市场房价变化为由,要求增加房屋成交价格,否则拒绝履行合同,到4月8日,原告及中介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达通知,被告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到场。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配合原告网签及过户。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1万。3.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8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没有违约,收到网签通知时候被告在外地,无法到场,已经通知中介。认可曾要求涨价,但是没有说过不涨价就不履行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并提交录音,可以证实张某多次要求中介给双方调解要求涨价,否则房屋不再出售。且多次约双方网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到场。后李先生不同意涨价以致双方起诉到法院。开庭过程中,李先生及张某本人均到庭,经过法庭给双方调解,张某承认自己违约,同意适当补偿原告,故双方最后达成合意,张某配合李先生网签及过户并一次性赔偿原告五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