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起诉永辉超市,称购物赠品过期,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9日,张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太太乐味精1000克。该味精包装袋上带有4小袋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赠品。购买后其发现赠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保质期为15个月,现已过期,故诉至法院。永辉超市辨称,未进行过该产品的促销,且厂家从未配发给此类赠品,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购物小票、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一袋,同时有4小袋包装为10克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用无任何标识的透明胶带与鸡精捆绑在一起。永辉超市否认进行过此类促销活动,张先生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4小袋调味料当时是与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捆绑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4小袋包装为10克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是否作为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的赠品销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原告张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原告张先生不能证明4小袋包装为10克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是作为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的赠品销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