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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建文化城入室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2
摘要:“济南中建文化城入室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据济南中院微信消息,今天下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济南中建文化城母婴被杀案”在济南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的事实

  被告人孙涛与被害人王桂彬(女,殁年36岁),均系济南市历下区中建文化城9号楼的住户,但二人素不相识。孙涛案发前生活拮据。2016年1月8日9时许,孙涛携带单刃刀1把,意欲在其租住9号楼的1单元内,随机选取住户实施盗窃或抢劫作案。当其窜至2805号被害人王桂彬家门时,先后以查燃气、回访、送赠品等名义,三次敲门进入王桂彬家中进行观察,并伺机作案。后其第四次敲开王桂彬家,闯入房内,并采取扼颈、捆绑等暴力手段,从被害人王桂彬处当场劫取现金300元及黑曜石项链、翡翠手镯各一件,抢劫财物价值共计1 525.19元。

  二、故意杀人的事实

  被告人孙涛劫取财物后,为防止被害人王桂彬打电话报警,先是迫使对方交出手机,取出手机卡,后又用被害人家中的胶带再次对王桂彬进行捆绑,并让王桂彬抱着次女柏某某(殁年1岁)返回卧室。后孙涛仍怀疑王桂彬可能用其他手机打电话报警,当其听闻王桂彬的声音后,又推门闯入卧室内质问对方报警没有。孙涛听到王桂彬说:“钱都给你了,你这是干吗,有完没完?”,恼羞成怒,遂掏出携带的单刃刀对王桂彬进行捅刺。王桂彬放下柏某某后,与孙涛进行搏斗。期间,孙涛又持刀对王桂彬的胸腹部、躯干部等处捅刺十余刀,后王桂彬趴倒在地,因肝脏破裂、颈项部等处多发软组织创口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柏某某哭喊着,趴到其母亲王桂彬身上,孙涛因害怕孩子哭声惊动邻居,遂持刀猛捅柏某某背部4、5刀。柏某某因遭单刃锐器捅刺导致肝脏、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孙涛简单清理了作案现场,携带作案工具单刃刀、胶带以及劫得的现金、吊坠、手镯等物品逃离。

  2016年1月9日,被告人孙涛向其父母谎称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并逃离济南市。同年1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武基路金辉小区东楼A-027室将孙涛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均成立。被告人孙涛持刀行凶,杀害二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涛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因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赔偿丧葬费的数额,按照山东省 2014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 6 个月总额计算。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鉴于其在办理被害人丧事及本案处理时为事实上必然发生的经济损失,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赔偿,可酌情予以认定,并分别支持2 000元、6 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朋、李兆美、柏伟林、柏韵青经济损失(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000元、丧葬费52460元)共计人民币60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