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二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住院费。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对二原告长时间挂床住院扩大医疗产生的费用予以剔除,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原告张志军、赵小平与被告李明、王丽夫妇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厮打,二原告受轻微伤住院治疗。张志军住院94天花去医疗费7948.04元,赵晓萍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6324.65元。经司法医学鉴定,二原告存在过度住院治疗情形,住院天数和费用不尽合理。结合住院病历等证据,张志军合理住院天数应为19天,医疗费用为4980元,赵小平为7天29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志军、赵晓萍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分别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用2968.04元和3336.65元,不属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同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其余合理费用作出了赔偿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