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江苏常州中院受理常外“毒地”公益诉讼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江苏常州中院受理常外“毒地”公益诉讼
  5月20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收到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常州市常隆地块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于5月16日立案。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据了解,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相关诉讼材料,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公益诉讼。

  “上述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搬离,但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民事起诉书指出,常外“毒地”事件说明该污染场地对周围环境仍然有严重影响,其主要是污染地下水及周围土壤、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原告方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企业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等相关费用。

  据媒体报道,5月12日,常州市副市长史志军及常州市环保局负责人等一行五人到访自然之友,与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代表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就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交流。

  对于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史志军表示理解,认为这是社会组织推动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希望能够和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州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此案形成“谁污染,谁负责”的机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