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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线带电夺去女孩生命 四方当事人共同担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广播线带电夺去女孩生命 四方当事人共同担责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颍上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王某损失66573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王某损失149790元;被告颍上县杨湖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张某、王某损失23301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王某损失26629元。

  2015年11月10日14时许,原告张某、王某之女张某某在颍上县杨湖镇某村离家不远的麦地里玩耍时,触碰到麦地里散落的带电广播线,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广播线系颍上县杨湖镇某村委会于2008年所拉,借用中国电信颍上分公司的杆路架设,事发时已被废弃。事发前被告中国电信颍上分公司曾整改自己杆路上的线路,该断落的广播线下端散落在麦地里,上端部分线路与同是借用中国电信颍上分公司杆路上的颍上供电公司的居民用电线路捆绑在一起。该案漏电电线系颍上县杨湖镇某村村民李某家使用的普通居民用电线路,因年久老化,该居民用电线路绝缘外皮部分脱落,借用在同一杆路上的广播线与居民用电线路相连后导电,造成被剪断散落在麦地里的广播线带电,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漏电线路借用电信颍上分公司的杆路架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作好用电设施的定期巡查、维护、安全管理工作,且其是事发线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电信公司对该线路隐患未尽到相应的清除、管理等安全义务,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广播线借用电信颍上分公司的杆路使用且已被废弃多年,该村委会未及时清除,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事发地段的漏电电线绝缘表皮多处裸露,作为长期使用该电线的用户李某,对该线路的安全隐患情况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两原告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合计为332867元。对两原告的该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过失和责任大小结合相关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国网颍上供电公司赔偿两原告其中损失的20%,即为66573元;被告电信颍上分公司赔偿两原告其中损失的45%,即为149790元;被告颍上县杨湖镇某村委会赔偿两原告其中损失的7%,即为23301元;被告李某赔偿两原告其中损失的8%,即为2662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