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格拉条店老板赔偿原告乡镇代理商损失十二万余元。 5月13日,颍东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诉刘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在颍东区颍汇大市场,张某与种子经销商刘某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后,从刘某处购进10大包(每包30袋,每袋4500粒)“超单21”玉米种,每亩需种1袋,每袋34元。张某把种子运到颍泉区姜堂镇洪庄村其子注册经营的种子店铺进行销售。其中,6包卖给孙某,孙某播种后不久,发现玉米长势不好,遂申请颍泉区农委进行测产评定。一周后,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超单21”玉米种作出“每亩损失产量201.8千克”的《测产报告》。孙某通过诉讼获得张某给付的赔偿。 颍东区法院认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就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刘某销售的“超单21”玉米种未经国家和安徽省审定,且张某购进的种子已遭受损失,经颍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家组测产,已对每亩损失产量作出认定,该院予以采信;原告索赔126969.58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而赔偿利息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6969.58元。 说法:经销种子要严格执行种子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直至遭受刑法的惩罚。本案中的被告,作为种子经销商,本应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他却出售了伪劣种子,在种子使用者依法维权时,用12万余元买来一个教训,代价确实不小,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案为鉴,多学一些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