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龙某就读于重庆市酉阳县某小学学前班,上体育课期间被突然窜入的流浪狗咬伤右脸,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在龙某的赔偿问题上,龙某与学校未能达成一致,龙某遂将小学及保险公司(县教委在人保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诉至法院。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学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12月某日原告龙某正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突然被一条从该小学操场边的围墙缺口处窜入的流浪狗咬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将原告送往镇卫生院、酉阳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抢救治疗,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3月,原告将该小学及保险公司(县教委在人保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龙某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封闭式的校园内上课期间被流浪狗咬伤,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对龙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龙某医疗费用应当由学校赔偿。由于酉阳县教委在人保财险公司投有校(园)方责任险,学校为被保险人,人保财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替代赔偿义务。故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龙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086元。 |